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张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4年03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普府复(2023)第317

 

申 请 人: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

申请人因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3101071717140958号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二




特殊稿件右侧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