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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不服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4年03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3320

申 请 人:郑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郑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59作出的第310107171714349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101071717143491《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驾车时,前面有公交车挡住视线看不见对向车辆,其是正常跟车距离,并且其机动车后方亦有车辆跟随,公交车左转后对向车辆已来到其车辆近前,其并非刻意抢道。

被申请人称:请人驾驶机动车沿金鼎路西向东行驶至真北路左转弯时,适逢由东向西直行的车辆行驶至路中被挡停车,明显影响了直行车辆通行。申请人此时应当让直行车辆通行,而不是左转进入路口阻挡直行车辆通行。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一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591118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XXXXX的小型轿沿金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真北路左转弯时,遇直行车辆正在通过路口,但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出具《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处罚前告知后作出处罚决定》,进行送达程序合法根据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遇直行车辆正在通过路口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在前方大客车左转后,申请人已可观察到对向车辆,且两辆车仍有一定距离,但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故对申请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59作出第310107171714349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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