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1年02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0)第243号

申 请 人:丁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丁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9月1日所作第310107170690830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706908307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在金沙江路祁连山南路右转弯道口停下,让人行道上行人过马路,根据国标规定路中直线是长直线为禁止标线,而路口直线不是禁止标线,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驾车在金沙江路上漆划的导流线上压线行驶,该标线为禁止标线,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日8时4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在经过金沙江路上的导流线时,压线行驶,后在金沙江路祁连山南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其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从道路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遇导流线时并未避让而是压线经过,该标线为禁止标线,故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中,被申请人系对压导流线的行为进行处罚,而非针对路口实线,故对申请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所作第310107170690830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十一月五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