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1年02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0)第236号

申 请 人:周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周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8月23日所作第170680465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1706804651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0年8月23日,自己驾车沿着光新路在接近石泉路路口准备右转时,由于路况复杂未及时分辨右转车道上的引导线,在转弯路口被交警拦下,整个过程中没有影响任何的车辆和行人通行,在交警处罚之后也认识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但交警并未本着“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的规定,而是直接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故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小型客车沿光新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石泉东路时,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拦下处罚。经调阅道路监控,申请人驾驶车辆经过该路段时,路况开阔,前后及相邻车道均无车辆,完全可以清晰地看到公交车站附近地面标注的导流线,并且有充分的时间作出反应,避让导流线,但是申请人无视禁止标线,径直碾压过去,实施了骑跨导流线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3日16时15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沿光新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光新路石泉东路南侧约20米时,压地面导流线行驶,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视频、《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在其辖区内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根据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遇地面导流线仍压导流线驶过,违反了禁止标线指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关于申请人所称罚款200元过重问题,本机关认为,对申请人罚款200元的处罚数额,未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3日所作第170680465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十月十五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