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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1年02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0)第235号

申 请 人:姜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上海市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姜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8月22日所作第185550565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1855505654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仅在手机APP“上海交警”的“电子抓拍e告知”栏目中自己查看到两张涉嫌相关违法行为的照片,但仅凭两张静态的照片无法证明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违反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故对处罚不服,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事发当时申请人驾驶的小型轿车沿中山北路东向西行驶时,从高架下匝道驶入中山北路地面道路往金沙江路方向,实施连续变更两根车道直接进入右转车道,整个过程始终保持斜线行驶,在跨越两根车道的过程中,未见其改变行驶方向。申请人到事审大队窗口接受处理时,民警告知了申请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享有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并在民警开具的《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后离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5日11时20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从内环高架路下匝道驶入中山北路后,在穿越中间车道进入行驶方向最右侧机动车道过程中,被道路电子监控抓拍。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违法时间、地点、违法行为、处罚内容等信息录入系统,并通过“上海交警”APP将上述信息通知申请人。同年8月22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申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电子监控视频、道路照片、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根据电子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车辆在穿越中间车道进入行驶方向最右侧机动车道过程中,始终保持向右前方斜行,并未出现回正车头后直行、每进入一条相邻车道前开启一次转向灯等规范驾驶情形,该变道行为具有连续性。被申请人认定该行为属于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复议双方对于被申请人是否在处罚前告知了申请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存在争议。被申请人主张其已进行了口头告知,并在处罚决定书上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则主张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本机关认为,本案所涉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申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进行了签名确认,其在复议期间主张程序违法,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机关难以采信。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2日所作第185550565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三、《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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