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1年02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0)第222号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8月6日所作第170650610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1706506108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是在右转红灯亮起前驶出停止线的,为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停止线内刹车停下,交警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行至有交通信号灯和人行横道的中山北路镇坪路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遇停止信号灯停在停止线外或路口外,而不是继续通行,停在停止线内。道路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红色右转箭头灯已经亮起,但申请人依旧继续行驶过停车线,停在停止线以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6日15时2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沿中山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中山北路镇坪路路口,在右转弯信号灯为红色情况下,驾车驶出停车线并停在停止线内,后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内或者路口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决定处罚款1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的道路监控显示,在路口右转弯红色箭头信号灯已亮起的情况下,申请人仍驾车驶出停止线后停在停止线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所作第170650610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