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0年07月3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0)第49号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陈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3月22日所作第170423286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1704232866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车行至路中间,未越过中线,更未驶入右转连道入口,不符合“闯红灯”三点要求;2、案发时前方有一辆公交车阻挡了驾驶视线,驾驶员主动停车并接受交警指挥,故请求给予免罚;3、申请在复议期间暂停处罚。

被申请人称:根据道路监控显示,路口右转弯信号灯亮起时,申请人继续通行被民警拦下处理。申请人作为经过培训的驾驶员,经过路口时信号灯都没有看清楚就继续行驶,有悖于保持安全车距、安全行车的要求。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2日15时39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客车沿长寿路东向北行驶至武宁路右转弯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以车辆行至路中间,未越过中线且前方有公交车阻挡视线为由提出申辩。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监控视频和照片显示,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已驶出停车线时案发路口右转弯信号灯为红灯,后申请人继续向右行驶直至被交警拦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驶出停车线时与前面行驶的公交车保持有一定距离,故其所称被公交车阻挡视线导致无法看清信号灯的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应遵循安全行车的要求,遇路口应减速慢行并观察路口情况。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2日所作第170423286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