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0年07月3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0)第18号

申 请 人:孙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上海市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孙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所作编号170381728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编号1703817281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禁令标志字体过小,正常行驶过程中驾驶员无法看清禁令标志内容。由于禁令标志不清导致申请人违反交通规则,对处罚不服,故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在金沙江路丹巴路西侧右转车道上方龙门架和立柱上悬挂有清晰可见禁止车辆进入的禁令标志,且辅助标志标注完整清晰。申请人驾驶车辆沿金沙江路西向东行至丹巴路右转,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被民警拦下处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7日8时48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沿金沙江路西向东右转进入丹巴路,被执勤民警拦下。被申请人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金沙江路进丹巴路西约10米处的龙门架及其立柱上悬挂有禁令标志和辅助标志,表明除周六、日及法定假日外,公交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7:00-10:00禁止右转。该处最右侧车道为直行和右转车道。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工作情况》、道路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在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在限制时间内沿金沙江路西向东右转进入丹巴路,违反禁令标志,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予以确认。该处禁令标志设置清晰可见,且辅助标志完整清晰,因此,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做出该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所作编号170381728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三月十七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