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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0年07月3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0)第9号

申 请 人:戴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戴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12月23日所作第17036114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1703611484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事发路段为进入上海普陀妇幼保健院和上海儿童医院排队入院车道的必经之路,且路口正在施工,有工程挡板等,导致限时禁行标志不明显。同时,该路口并无任何交警或者协管员疏导,故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在金沙江路丹巴路西侧右转车道上方龙门架和立柱上悬挂有清晰可见禁止车辆进入的禁令标志,且辅助标志标注完整清晰,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3日(周一)8时57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沿金沙江路由西向东行驶并右转进入丹巴路,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金沙江路进丹巴路西约10米处的龙门架及其立柱上悬挂有禁令标志和辅助标志,表明除周六、日及法定假日外,公交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7:00-10:00禁止右转。该处最右侧车道为直行和右转车道。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录像、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驾驶一般机动车在限制时间内从金沙江路右转进入丹巴路,违反了禁令标志,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另,该处标志设置并无遮挡,清晰可见,且车辆可以从泸定路进入医院,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第17036114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三月十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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