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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2020年07月3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0)第8号

申 请 人:朱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895号

法定代表人:姜坚,职务:局长

第 三 人:崔某

申请人朱某因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的普公行罚决字[2019]1027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普公行罚决字[2019]1027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与崔某发生纠纷系物业与租客的纠纷,认定事实错误;2、崔某深夜10点多带领另外两人从隔壁翻墙入室,无故殴打他人,属非法侵入住宅构成刑事犯罪,被申请人认定为民事纠纷,定性错误,其在被三人殴打致伤时还击,属正当防卫;3、被申请人对另外两人不作调查,不作处罚,系隐瞒对方犯罪情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如果认为崔某的行为属于刑事范畴,应当向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监督;崔某带的另两名工作人员并未参与打架斗殴,申请人的笔录中有明确表述“没有对其殴打的行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权限,决定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14分许,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称本市白玉路某酒店2楼内有人打架。接警后被申请人立即出警,并开展调查。经查,涉事双方为某酒店实际经营人朱某与白玉路某物业公司经理崔某。双方因电费缴纳事宜产生纠纷,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经普陀区中心医院验伤,申请人朱某外伤,左眼眶骨折可能,左眼眶内侧壁局部凹陷改变 ;第三人崔某右上肢多处挫伤,头皮软组织挫伤。同年10月21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申请人为轻微伤。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第三人、刘某、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11月19日组织申请人和第三人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成功。被申请人于11月30日对申请人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拒绝签字。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普公行罚决字[2019]1027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犯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认定其犯有殴打他人行为的普公行罚决字[2019]1027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11月30日作出普公行罚决字[2019]1027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犯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职权。被申请人受案后,依法进行传唤,调查取证,并依据案情和事实按程序报批延长期限,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殴打第三人的行为是否事实清楚。本案中,第三人的询问笔录反映纠纷中其被申请人殴打,该项指控与刘某、王某的陈述及第三人的伤势相互印证,证据确凿,故本机关对于申请人的殴打行为予以确认。关于申请人所称其还击属于正当防卫,本机关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实施殴打的目的正当性和行为防卫性,故对申请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中提到的对刘某、王某两人不予处罚的问题,本机关发现申请人在2019年9月26日和10月25日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其两人没有对其殴打的行为”,且刘某、王某及第三人均主张两人没有实施殴打行为,故本机关难以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且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的普公行罚决字[2019]1027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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