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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0年07月3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20)第7号

申 请 人:刘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上海市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刘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1月8日所作第170383632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1703836326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沿光新路行至凯旋北路转弯时,在转弯车道上行驶,没有开到直行车道上,故不服《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光新路凯旋北路约0米处在右转车道上直行,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8日17时左右,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沿光新路北向南行驶,至凯旋北路路口时,被辅警拦下,并交由执勤民警处理。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光新路近凯旋北路路口同方向划有3条机动车道,路面设置交通标志指示右侧为右转弯车道,中间为直行车道,左侧为左转弯车道。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工作情况》、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根据执法视频和道路现场照片显示,事发路口明确设有路面交通标志指示右侧为右转车道,申请人仍驾驶机动车在实线加导向箭头的右转车道内直行驶过凯旋北路路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予以确认。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做出该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第170383632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三月九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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