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不服区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0年07月3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普府复(2019)第161号

申 请 人:丁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丁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12月2日所作第17032928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1703292884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行驶路段及周边路段路口并无相关禁止外省市摩托车通行的标志,故不构成违反处罚决定书所称的条款,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的通告》的规定,真南路真北路路口属于禁止外省市号牌摩托车禁止通行的路段。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浙****的摩托车在该路段行驶,故被申请人认定其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日16时22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浙****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真南路由西向东行驶,在真南路真北路路口被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2017年4月25日发布)规定,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1、沿沪太公路—宝钱公路—沪宜公路—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朱枫公路—亭枫公路—S19新卫高速公路—新卫公路—卫六路—沪杭公路以及本市与浙江、江苏省交界线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真南路真北路路口属于该区域范围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摩托车驾驶人,应当掌握了解上海市关于摩托车通行的相关规则。上海市公安局已经发布通告,将真南路真北路路口确定为外地摩托车的禁止通行区域,但申请人仍在该区域内驾驶摩托车,违反了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作出禁止、限制通行的措施,故对于申请人提出该措施侵犯其合法私有财产权利的说法,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第170329288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三月三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