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6年11月2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原《普陀区粮食应急预案》(普府办〔2007〕37号)即行废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普陀区粮食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普陀区位于上海市中心城区西北部,区域面积55.53平方公里。截至2015年末,全区常住人口128.80万人,其中户籍总人口89.47万人,外来人口34.35万人。全区粮食月平均消费量约13616.6吨,食用油月平均消费量约1077.2吨。粮食市场稳定直接关系到市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为保证在发生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粮食(指大米、面粉、食用油,下同)有效供给,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全区粮食安全,保障区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普陀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和普陀区区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发生涉及粮食安全或可能造成突发事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区有关部门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建立粮食预警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负责全区粮食应急措施的实施。本预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协调行动,确保全区粮食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2 组织指挥

  区商务委(区粮食局)是本区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综合协调本区粮食应急管理工作。

  2.1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及责任

  发生粮食突发事件后,区政府根据区商务委的建议,视情成立区粮食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商务委(区粮食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政府新闻办、各街道(镇)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本区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提请区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组织实施并进行督查。

  (2)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3)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请求支援和帮助。

  (4)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成立粮食应急工作各专业组。各专业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报请上级指挥部机构或有关领导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2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鉴于粮食应急工作的特殊性,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粮食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区粮食局),由区商务委(区粮食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送重大情况,并提出应急响应行动意见。

  (2)按照区政府或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协调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拟办有关文件;协同有关部门编制预案各项费用开支预算及实施。

  (4)完成区政府和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商务委(区粮食局)、区发改委:加强全区粮食市场调控、监测和预测,及时收集掌握粮食供求信息,分析市场趋势,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预警意见;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制定配送方案,落实保障供应措施等。

  (2)区民政局:组织应急救济款和灾民生活所需的粮食发放,并及时通报灾民受灾情况。

  (3)区公安分局: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要优先确保应急粮食调运车辆的通行。

  (4)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有关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区市场监管局: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餐饮环节中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区统计局: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消费。

  (7)各街道(镇):做好居民的思想稳定工作,调查粮食需求情况,协调做好应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工作,实施应急措施。

  (8)区政府新闻办:协调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9)区内各粮食应急零售供应网点和企业: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国家、市、区的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障应急供应、稳定市场,并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3 预警监测

  建立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信息系统,区商务委(区粮食局)负责对区内各大卖场、农贸市场、便利店的粮食商品的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信号。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按照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区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级:Ⅰ级(特急状态)、Ⅱ级(紧急状态)、Ⅲ级(紧张状态)、 Ⅳ级(波动状态)。

  4.1.1 Ⅰ级(特急状态)。全区粮食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及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4.1.2 Ⅱ级(紧急状态)。全区粮食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及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4.1.3 Ⅲ级(紧张状态)。粮食市场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以上。

  4.1.4 Ⅳ级(波动状态)。部分区域出现粮食供应紧张,群众开始争购粮食,或部分粮食批发市场出现商贩集中抢购粮食,主要粮食品种价格3天内持续上涨20%以上。

  一旦达到上述粮食应急状态等级之一,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2 应急响应措施

  当粮食市场出现Ⅳ、Ⅲ、Ⅱ、Ⅰ级不同程度的状态时,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分级应急措施。

  4.2.1 Ⅰ级响应

  当出现Ⅰ级(特急状态)时,除实施Ⅱ、Ⅲ、Ⅳ级所述措施外,还应当实施以下措施:

  (1)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由区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确定居民粮食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规定居民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购买;规定销售最高限价。

  (2)实行临时市场管制。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指定由粮食部门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4.2.2 Ⅱ级响应

  当出现Ⅱ级(紧急状态)时,除实施Ⅲ、Ⅳ级所述措施外,还应当实施以下措施:

  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当本区商品粮库存不足,采购、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本区出现粮食市场供应脱销、群众抢购粮食时,立即向市政府、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4.2.3 Ⅲ级响应

  当出现Ⅲ级(紧张状态)时,除实施Ⅳ级所述措施外,还应当实施以下措施:

  (1)启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系统。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提请动用市配送保障网络,启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组织良友便利、农工商、联华下属的指定超市作为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及时收集和上报粮食市场信息,并分析情况,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4)及时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4.2.4 Ⅳ级响应

  当出现Ⅳ级(波动状态)时,实施以下措施:

  (1)及时安排货源投放市场,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同时,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和报送粮食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动态。

  (2)由区商务委(区粮食局)会同物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粮油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5 响应程序

  5.1 应急响应

  (1)本预案启动后,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面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局,必要时发出紧急报告。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按照市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在本区范围内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2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零售供应网络

  根据城镇居民的需要,合理布局网点,指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作为应急零售供应网点,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6.2 签订书面协议

  有关职能部门要与粮食应急零售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粮食应急零售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市粮食局备案。本预案启动后,指定粮食应急零售供应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供应的需要。对粮食应急零售供应指定企业,政府根据应急情况,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

  6.3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区有关部门要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地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6.4 培训演练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7 后期处置

  7.1 总结与审计

  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实施本预案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审计部门要会同区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对实施本预案各项支出的审计。

  7.2 应急能力恢复

  对在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消耗的粮食进行及时的补充,确保各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达到规定的粮食存储标准。

  7.3 奖励与处罚

  7.3.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3.2 区有关部门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4)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5)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8)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商务委(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修订

  区商务委(区粮食局)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并报区政府审批。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商务委(区粮食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