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2016年01月1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

  普陀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3 资金保障

  4 预警监测和报告

  4.1 预警监测

  4.2 报告认定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2 保障措施

  5.3 财政支出政策

  5.4 资金快速拨付

  6 后期处置

  6.1 监督检查

  6.2 总结评估

  6.3 信息发布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报备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财政部门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及《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制定本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建立机制。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围绕本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开展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1.3.2按章办事,协同配合。财政部门按照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同级有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1.3.3快速有序,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从实际情况出发,立即启动财政应急保障响应,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需在3个工作日内使用资金的各类突发事件。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且涉及本区的各类突发事件,可参考适用本预案。

  2 组织体系

  财政部门作为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视情成立相关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具体执行财政应急保障任务。

  财政部门要及时了解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同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3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除街道外(街道应急资金于街道部门预算中安排或调整),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统一从应急资金列支。

  应急资金滚存使用,并根据使用情况适时补足。

  应急资金不能满足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用预备费等方案,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应急资金预算。

  突发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4 预警监测和报告

  4.1 预警监测

  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有关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深化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4.2 报告认定

  4.2.1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财政部门给予应急保障的,预算单位应完整填写《应急项目认定申请表》及事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交区府办,报分管区长和区长审核同意(外出期间可经电话请示)后,由区府办盖章,完成应急项目认定。

  4.2.2报告内容应包括:一、事件的基本情况,如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等;二、目前的控制状况,如已采取的主要措施、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当前控制程度及事态发展预测等;三、需要财政部门协助解决的突出问题和措施建议等。

  4.2.3完成项目认定后,预算单位应及时将《应急项目认定申请表》及事件报告送财政部门。

  4.2.4报告一般应为书面文件,确需当天使用资金的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书面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财政部门接到上述材料后,要立即开展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具体财政保障措施。

  5.2 保障措施

  5.2.1根据相关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采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5.2.2需要上级财政部门给予应急保障的,由财政部门或同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的建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

  5.3 财政支出政策

  5.3.1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批。

  5.3.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协助有关部门责成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如果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5.4 资金快速拨付

  5.4.1应急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付。

  5.4.2资金需求不超过当年应急资金可用余额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在接到《应急项目认定申请表》及事件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拨款手续,资金点对点拨付至用款单位。

  5.4.3资金需求超过当年应急资金可用余额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在接到《应急项目认定申请表》及事件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资金预算追加和核拨手续,资金点对点拨付至用款单位。

  5.4.4预算单位应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同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等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工作;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将政府采购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4.5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6 后期处置

  6.1 监督检查

  6.1.1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应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6.1.2应急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6.1.3对应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6.2 总结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应急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6.3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本市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修订

  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报备

  区财政局将本预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本预案是区本级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行动指南,两镇参照执行。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应急项目认定申请表

  附件

  应急项目认定申请表

  区府办认定: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事由

 

  项目金额

 

  收款账户名称

 

  是否政府采购

  □是 □否

  收款账户开户行

 

  经办人(联系方式)

 

  收款账户账号

 

  附件

 

  预算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分管区长批示

  签名: 年 月 日

  区长批示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1、申报单位必须完整填写表中所有信息,并随表附事件报告,以便项目认定和资金拨付。

  2、区府办在分管区长和区长审核同意(区长外出期间可经电话请示)后,在表头加盖“应急”章,完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