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2120170001号)

2017年07月0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被处罚人:郑娇

居民身份证:3412261970****1086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新杨十三队46号2楼

本机关依法于2017 年3月30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2017年3月30日接投诉举报反映上海市新杨十三队46号2楼有人无证做人工流产,全天营业,药品器械均在屋内,要求查处。

本机关于2017年3月30日对被处罚人开设在上海市新杨十三队46号2楼的行医点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行医点正在营业中,在进门处地面查见废弃的输液皮条一袋,在室内查见在岗人员郑娇,其当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查见白色纸质卡片,上有“B超、人流、上环、引产、各种妇科咨询、郑丽手机:15021681259”等字样,查见华润紫竹药业生产米索前列醇片(规格:0.2mg/片×3片/盒)×2盒,其中1盒内剩余0.5片,另一盒包装完整;华典牌米索前列醇片(规格0.2mg/片×3片/盒)×1盒,盒内剩余1片,已使用2片;查见一张收费票据(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收费票据编号NO.1514127295、打印日期2016年2月6日),在收费票据背面有手写的米非司酮片100、缩宫素10、手术刀片等字样;查见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3支(其中一支为空瓶);经进一步调查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17年3月24日起为她人进行人工流产,被处罚人未收取违法所得;经调查,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17年3月24日起采用口服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以及注射缩宫素等方式为她人实施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被处罚人未收取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计生听告[2017]0001),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现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华润紫竹药业生产米索前列醇片(规格:0.2mg/片×3片/盒)3.5片、华典牌米索前列醇片(规格0.2mg/片×3片/盒)1片、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2支,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