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普人员催[2017]0016)

2017年07月0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张爱国:

本机关于2017年2月7日发出普第222017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但你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52831188-202,联系地址: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17室。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若逾期仍不履行本通知,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