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2220173013号)

2017年06月1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被处罚人:戚大玲

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66****4863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靖边路199弄36号2001室

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3月13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接举报,本机关于2017年3月13日对上海市普陀区靖边路199弄36号2001室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行医点正在执业中。在室外见“2001”字样挂牌、在2001室进门处直走到底右手房间内查见被处罚人正在房间内,在此房间左手边墙角见黑色废纸篓,在黑色废纸篓内查见已使用过的皮条10条,在旁边桌子内查见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250ml/瓶×50瓶、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2ml:0.2g/盒×10盒、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2ml:0.6g×10支/盒×10盒、二羟丙茶碱注射液2ml:0.25g/盒×10盒、维生素C注射液2ml:0.5g/盒×10盒。经调查,被处罚人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2017年2月12日起擅自在上海市普陀区靖边路199弄36号2001室非医师行医且不能提供非法所得有效凭证。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人员听告[2017]0003),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250ml/瓶×50瓶、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2ml:0.2g/盒×10盒、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2ml:0.6g×10支/盒×10盒、二羟丙茶碱注射液2ml:0.25g/盒×10盒、维生素C注射液2ml:0.5g/盒×10盒,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次处罚信息将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