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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公告(普催公告[2016]0003)

2016年01月2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汪旺生:

本机关于2015年7月24日对你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发出普第222015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你到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机构催[2016]0001号催告书,要求你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3000 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本机关卫生监督所(地址:北石路540弄30号217室 )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详见 http://www.shpt.gov.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告联系人: 王老师 ,联系电话: 52831188-203。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