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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2220163002号)

2016年01月2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被处罚人:张耀文

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4****191X

地址:上海市中远两湾城99弄239号604室

本机关依法于2015 年12月9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2015年12月9日对被处罚人在上海市中远两湾城99弄239号604室开设的“诊所”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时发现,该“诊所”正在执业中。在室内见被处罚人正在岗位上,被处罚人当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室内查见氯化钠注射液250ml×5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1ml×5付,一次性注射针头10支,灭菌注射用水2ml×5盒,医用纱布敷料2包,一次性医用手套×20付。经调查,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2015年9月20日起擅自在上海市中远两湾城99弄239号604室开办医疗机构且不能提供非法所得有效凭证。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氯化钠注射液250ml×5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1ml×5付,一次性注射针头10支,灭菌注射用水2ml×5盒,医用纱布敷料2包,一次性医用手套×20付,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现要求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次处罚信息将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