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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2220160002号)

2016年01月2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被处罚人:邵继发

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90****0830

地址:上海市高陵路57号

本机关依法于2015 年11月23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2015年11月23日对被处罚人在上海市高陵路57号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时发现,被处罚人正在执业中。现场查见上海市高陵路57号室外悬挂“镶牙”挂牌,在室内见悬挂“烤瓷牙优势、口腔修复、镶牙13601645149”等字样挂牌。现场查见被处罚人正在岗位上,未查见被处罚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经调查,被处罚人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从2015年11月5日起在上海市高陵路57号室外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现要求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