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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2220160001号)

2016年01月2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被处罚人:吕文超

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2****1611

地址:上海市志丹路170弄甘泉路一村204号104室

本机关依法于2015 年11月19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9日对被处罚人在上海市志丹路170弄甘泉路一村204号104室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时发现,被处罚人正在执业中。现场在上海市志丹路170弄甘泉路一村204号104室室外见“牙科”挂牌、在室内查见宣传单片,宣传单片正面有:“章家巷牙科吕文超医生、营业时间:7:00-21:00、电话:18721559122、地址:上海市志丹路170弄甘泉路一村204号104室”等字样。宣传单片反面有:“服务项目固定义齿、活动义齿、洗牙、补牙、畸形矫正、治疗牙病”等字样。现场查见被处罚人正在岗位上,未查见被处罚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经调查,被处罚人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从2015年11月1日起在上海市志丹路170弄甘泉路一村204号104室室外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现要求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