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30日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



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共数据管理,规范和促进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支撑“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促进“智联普陀”应用场景建设,助力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沪府令21号)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本区各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区各职能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规划、建设、运维、采集、治理、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公共数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区公共数据工作。区大数据中心具体承担区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管理工作。

区科委负责指导、推进和协调区公共数据开放、数据开发应用、应用成效评估和产业发展工作。

区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相关工作。明确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公共数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定职能科室及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具体公共数据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发展规划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市级发展规划,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区公共数据发展规划,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管理

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和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政府采购、建设运维、绩效评价、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

公共数据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当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模式,积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建设方式,将数据服务、电子政务网络服务、电子政务云服务等纳入购买服务范围,将公共数据归集、整合、质量、更新周期和共享应用情况作为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核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基础设施

区大数据中心具体负责本区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九条  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要求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区各职能部门不得新建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原则上应当分类并入区电子政务外网。

第十条  电子政务云建设要求

区各职能部门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区电子政务云进行建设和部署;已建成的,应当迁移至区电子政务云。

第十一条  大数据平台建设要求

区各职能部门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实现公共数据归集、整合、治理、共享、应用等环节的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资源平台。

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应与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对接,接受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

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统筹推进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工作,明确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牵头推进。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脱节、功能可被替代的信息系统,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信息系统,将分散、独立的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

涉及公共数据管理的信息系统,未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无法实现与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运维经费。

第三章  公共数据采集和治理

第十三条  数据集中统一管理

区各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公共数据,由区大数据中心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数据责任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区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明确其相应的数据责任,并由其承担下列工作:

(一)编制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二)制定本部门公共数据采集规范;

(三)实施本部门公共数据维护更新校核;

(四)向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归集本部门公共数据。

第十五条  资源目录

区大数据中心按照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制定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公共数据范围、数据提供单位、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公共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开展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动态更新等工作。

区各职能部门通过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填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区大数据中心对区各职能部门报送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汇聚、审核后,形成全区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六条  数据采集原则和要求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采集规范要求,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采集公共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实现全区公共数据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第十七条  数据归集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向区电子政务云归集,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集中存储。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以数字化形式,提供共享公共数据资源的访问接口,确保部门业务数据库与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之间的实时连通和同步更新。

第十八条  数据校核确认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直接汇聚本部门公共数据,按照多源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对本部门公共数据进行逐项校核、确认。

第十九条  数据整合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公共数据开展数据治理后汇聚至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

区大数据中心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承接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相关公共数据的整合应用;对区各职能部门公共数据进行整合,形成若干主题数据库。

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各职能部门承担质量责任。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区内公共数据的质量监管,对公共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更新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全面评价,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落实。

第四章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二十一条  共享原则

区各职能部门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公共数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区各职能部门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区各职能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区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制定“三清单”。明确本单位可以向其他单位共享的数据责任清单;根据履职需要,形成需要其他单位予以共享的数据需求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列入共享负面清单。

第二十二条  分类共享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和非共享三类。列入授权共享和非共享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区各职能部门因履职需要,要求使用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无条件授予相应访问权限;要求使用授权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对相关公共数据授权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由区大数据中心授予相应访问权限。

第二十三条  共享交换方式

区大数据中心建设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区各职能部门之间横向,市区之间纵向的数据共享交换。

区各职能部门之间原则上不得新建共享交换系统;已经建成的,应当进行整合。区各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接口调用方式,共享公共数据。

第二十四条  数据开放要求

区科委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指导、推进和协调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

区大数据中心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实现公共数据向社会统一开放。

第二十五条  分类开放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非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对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区各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对列入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对数据开放请求进行审核,并通过开放平台以接口等方式开放。

第二十六条  数据开放清单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的数据开放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通过共享、协商等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纳入本单位的数据开放清单。

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高价值公共数据,应当优先开放。

第二十七条  开放数据利用

区科委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区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和应用成效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结合区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等方式,推动社会主体对开放数据的创新应用和价值挖掘。

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安全管理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编制本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规划,建立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制定并督促落实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处理重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

第二十九条  区网信办安全管理职责

区网信办负责指导区各职能部门建立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推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区大数据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对区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大数据平台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并实施公共数据管控体系和公共数据安全认证机制,定期开展重要应用系统和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测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  区各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确定安全管理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强化系统安全防护,定期组织开展系统的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保密审查等安全审查机制,并开展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检查。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和要求,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二条  灾难备份

区政府办公室、区网信部门应当制定本区电子政务灾难备份分类分级评价和管理制度。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管理制度,对数据和应用进行备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加强日常监督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中心对区各职能部门的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开展督查整改。

第三十五条  开展绩效考核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制定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考核办法,对区各职能部门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引入第三方评估

区政府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公共数据质量、共享开放程度、电子政务云服务质量等方面,对本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定期开展调查评估。

第三十七条  年度报告

区各职能部门应在每年按规定时间向区政府提交公共数据管理、共享、开放和应用等情况年度报告。

第三十八条  法律责任

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数据采集的原则和要求采集公共数据的;

(二)未依托电子政务云实现公共数据集中存储的;

(三)未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公共数据集中归集的;

(四)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要求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

(七)违法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参照执行

运行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运行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电子政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9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