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6日


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上海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由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信息化建设等。

中央财政性资金或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按照国家、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投资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要服务上海市总体发展战略,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投资领域)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需要区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公益性领域。

第五条  (投资方式)

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区财政资金可采取直接投资和项目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

第六条  (职能分工)

区发改、财政、审计、建管、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发展规划)

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经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建设计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项目储备库)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建设计划,申报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区发改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管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深化开展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动态进行调整。项目前期研究的有关费用可由区财政安排专项预算资金。具体按照《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和预安排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按照重要性、迫切性以及前期工作深度,进行年度统筹平衡,区政府确定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建设项目优先开展项目审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向区发改委上报下一年度续建项目、新开项目建设计划和财力资金需求。区发改委根据区政府当年确定的工作重点,会同区有关部门和项目属地的街道(镇)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建议,商区财政局后上报区政府审定,由区政府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下达。纳入年度计划的新开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中选择。具体按照《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和预安排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预算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预安排,编制年度建设项目预算资金计划,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执行)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的,需及时申报调整。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按照审批权限应由市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报送)

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议书,并提出使用政府投资规模的需求,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可按规定方式选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并明确是否采取代建制。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格式化审批)

列入区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建设计划,建设方案明确的建设项目,试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标准化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区发改委审批,区发改委出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凭审批意见表向规划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审批意见表,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项目(法人)单位按规定方式选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区发改委审批。

区政府确定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建设项目,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项目(法人)单位结合建设方案研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属地街道(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综合评估)

区发改委在可行性报告审批阶段,应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综合评估。区发改委按规定方式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开展综合评估。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修改完善建设方案,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政府决策程序通过后,区发改委根据区政府有关决策结果,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区政府确定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建设项目,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项目(法人)单位结合建设方案研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属地街道(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资金安排)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应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与区财政局会商,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政府投资额度。其中,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政府同意。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按规定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估。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概算及实施方案等调整)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投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政府投资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严禁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地点。

其中,由于公共安全、城市运行安全、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投资方面变更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概算(不含土地费用)不突破的分项投资变更,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进行投资控制,涉及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变更的,单项投资需要重新进行核定。

(二)项目概算(不含土地费用)突破原概算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会同财务监理单位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手续。必要时将调概原因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委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第四章  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建设财务制度,实行单独核算,加强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区财政局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体按照《普陀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

政府性投资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资金申请)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按照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建设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制)

除保密工程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保密工程由市保密局出具相关文件后,按照本市保密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理)

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进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具体按照《普陀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

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跟踪审计)

对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区审计局可采用全过程跟踪的方式,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章    代理建设

第三十条  (代理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推进实施代理建设,对于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应选择专业实施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法人)单位。具体按照《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

项目完工报备后,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区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综合竣工验收)

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基建财务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区财政局审查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依此办理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具体按照《普陀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审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同时将申请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具体按照《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

项目建设期间及建成后,区财政局组织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开展跟踪评价、绩效后评价,并选取部分影响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具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管理部门的责任)

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的责任)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根据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要严格依法合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定期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报告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资金使用等情况。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区发改委可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停止安排年度计划和停止审批其他项目等决定;区财政局可对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作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区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

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按照批复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咨询、设计单位,由区发改委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咨询、设计任务。

对未经批准,项目(法人)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和区审计局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由区财政局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任务。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的工程监理单位,由区建管委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任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除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

信息化项目具体按照《普陀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各类装修、大修、维护、景观提升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各类突发应急类项目由区财政局直接审核。

第四十二条  (参照执行)

长征、桃浦两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办法实施)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普府规范〔2017〕3号)废止。


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

普府规范6.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