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关于桃浦科技智慧城落实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4年10月1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关于桃浦科技智慧城落实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8月5日区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日

普陀区关于桃浦科技智慧城落实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一、实施目的

为加强普陀区桃浦科技智慧城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环境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解决桃浦地区转型发展中影响区域开发、建设的场地污染环境问题,按照国家、上海市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依据

(一)《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530号)

(三)《上海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管理委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

三、实施对象及范围

普陀区桃浦科技智慧城区域内涉及化工石化、医药制造、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品、皮革鞣制、金属铸锻加工、农药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等12类行业,以及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利用及处置、污水处理厂等3类市政项目场地再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游乐场、公园、体育场、展览馆等环境敏感性用地的项目。

四、场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区环保局负责对桃浦科技智慧城区域内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分级管理规定由市环保局直接管辖的单位和项目除外),排查潜在污染场地,负责场地环境状况调查、健康风险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以及修复工程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审查工作。

区规土局负责监管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土地收储、征收、供应等土地流转环节,严格建设用地审批,配合环保部门督促场地责任方在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实施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监管场地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和管理环节,严禁在未经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上建设、开发新项目。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场地土壤或地下水遭受污染的,区建设交通委应督促相关责任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及时报告区环保局。

区商务委在项目准入、企业生产运营、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场地再开发利用时,指导企业做好场地环境安全相关工作,统计、汇总工业企业关停并转、破产和搬迁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区政府负责对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无法确定的场地进行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建立健全多渠道、多方式筹措污染场地风险控制和治理修复的投入机制。相关工作由普陀区桃浦转型办组织实施。普陀区桃浦转型办可委托桃浦科技智慧城公司操作具体事务。

五、场地责任方的界定

场地责任方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治理的责任,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到环保要求。场地责任方按照下述条款和顺序来确定:

1.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是责任主体。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要求按政策就地转型的,由就地转型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2.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3.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的或无法确定的,由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的场地被依法依规征收和收回土地使用权,在收储合同或征收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由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

原则上,场地修复成本由场地责任方承担。由区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或依法征收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场地修复成本作为土地征收或土地前期费用纳入土地收储成本。

六、场地环境状况申报与监管程序

(一)场地环境初步调查

工作内容: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对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可能存在的污染进行调查,必要时进行初步采样监测,初步确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中的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

工作流程:

1.场地责任方在土地供应前,委托具有独立承担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能力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编制场地环境初步调查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须从市环保局土壤专家库中选取。

2.场地责任方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场地环境初步调查评估报告是否科学合理进行核实,出具意见。不存在污染的,允许其进行流转和开发;存在污染的必须开展详细调查与健康风险评估。

(二)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与健康风险评估

工作内容: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与健康风险评估是在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详实场地环境信息并开展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加密监测的工作,获取土壤理化特征参数,并通过分析污染场地土壤和浅层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径,评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的危害概率。场地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须明确场地污染因子及其风险情况,需修复的边界、范围、深度和修复目标值,并提出建议的修复技术路线,匡算修复费用。

工作流程:

1.经场地环境初步调查评估确认存在污染的,场地责任方根据区环保局关于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的处理意见,在土地供应前委托具有独立承担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能力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与健康风险评估,编制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与健康风险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须从市环保局土壤专家库中选取。

2.场地责任方将相关材料报送普陀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与健康风险评估报告是否科学合理进行核实,出具意见。场地污染风险可接受的,允许其根据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超过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确认需要修复的,必须进行污染场地修复。

(三)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的编制

工作内容: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是在对污染场地前期信息和环境调查资料进行全面核查、场地状况现场考察和相关技术资料补充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确认目标污染物、修复目标、修复范围和修复时间需求,选择确定污染场地修复总体思路和修复后土壤及地下水的处置及去向,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污染场地修复模式,筛选实用的场地修复技术路线,优化并确定修复工艺参数,估算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的工程量,提出并确定修复方案,编制工程经费概算,并制定场地修复环境管理计划。

工作流程:

1.经评估场地污染风险不可接受的,场地责任方根据区环保局关于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的处理意见,在土地供应前委托具有独立承担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能力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并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评审专家须从市环保局土壤专家库中选取。

2.场地责任方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场地治理修复方案出具意见。区环保局根据专家评审结论对污染场地修复方案提出处理意见,方案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并合理可行的,允许其开展修复治理工程;方案未达到环境保护要求或者缺乏技术可行性的,必须修改完善,重新进行报备。

(四)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实施

工作内容:根据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模式和技术路线实施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使其浓度达到修复方案所确定的目标值。

工作流程:

1.场地责任方委托具有实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能力的单位,根据经审查同意的修复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开工前,场地责任方还应委托具有相关能力的环境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治理修复工程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

2.修复完成后委托具有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能力的监测机构,对治理修复后的场地环境进行验收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提交《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

3.区环保局根据修复工程责任主体提交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地块允许其出让和进行开发利用。未完成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许出让,不许进行新的项目建设。

七、场地污染治理工作与土地收储、流转程序的衔接

为理顺场地污染治理与地块收储、流转之间的关系,相关部门应加强各执行环节的衔接:

1.区规土局、桃浦科技智慧城公司及时将列入收储计划的地块抄告区环保局。

2.区环保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拟收储地块的场地污染风险类别进行判定,属于规定的12类行业和3类市政项目的地块,须按前述场地污染评价和治理工作流程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将结果抄告区规土局、桃浦科技智慧城公司。

3.区规土局、桃浦科技智慧城公司对于被认定需要进入场地污染评价和治理流程的地块,在收储过程中明确和督促场地责任方开展相关工作,经风险评估需要修复的场地须在出让或再开发建设前完成修复验收工作。

八、组织保障与技术支持

根据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加强近期本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参照市模式建立普陀区桃浦科技智慧城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成立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组建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专家咨询组,遴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的环保、地质领域专家,为普陀区桃浦科技智慧城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制定、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重大项目土壤污染评估、修复治理工程评审、疑难问题的处理、治理效果研判等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专家咨询组成员根据工作进展及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九、附则

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后,如与国家或上海市新发布的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则以新规定为准。

场地污染治理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普陀区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实施。

普陀区行政区域内除桃浦科技智慧城外其他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污染治理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1月14日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专家咨询组推荐专家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