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2014年07月2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7月9日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进普陀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办(2014)3号)、《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普委(2012)54号)要求,设立“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设立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市、区产业政策导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机构)

设立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成员由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文化局、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局、区社区办、区投资办等单位组成,区文化局负责审核的牵头工作。“审核小组”审核讨论后报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审批。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文化事业领域:在普陀区注册的法人或社会组织;在普陀区各街道、镇登记备案的群文团队。

1.支持组织开展对普陀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影响的文化活动和有特色的文化惠民项目。

2.支持群文创作活动,做强群文创作品牌。

3.支持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和普及工作。

4.奖励在国际、国家和上海市级的各类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群文团队或项目。

5.凡年初财政预算已安排的基础文化项目除外。

(二)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注册于普陀区,属于区税务局直接管辖,运营正常,管理规范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文化创意企业。

1.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与科技产业、现代商贸业、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做大做强,做专做精。支持完善文化创意产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支持以手机、互联网等新媒体为载体,与动漫、游戏、影视、音乐、教育等数字内容相关的活动和项目。

3.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申报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升级服务功能建设。

4.培育市级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能促进上下游产业链延伸的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和项目;支持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宣传活动、会展、赛事、论坛等活动和项目。

(三)其他

1.支持申请国家和市各类文化发展基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并按要求提供配套资金。

2.支持开展文化发展的相关课题研究。

3.经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文化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专项奖励、政府购买服务和专项配套等支持方式。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一)文化事业领域

1.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美术文博展览、普及性讲座、对外国际文化交流等文化事业品牌项目,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社会效益和资金投入的总量等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每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设立文化高级人才工作室,每个工作室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每个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3.对获得市级以上正式比赛金奖、银奖的团队或群文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得多级奖励的给予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二)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1.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对于自筹资金比例达到80%或以上的优秀项目优先支持;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20万元。对于国家级和上海市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和比例。

2.获得国家或上海市级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本区专项资金匹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配套支持。

3.支持文化创意园区申报市级以上文化园区、基地的评选和认定,申报和认定成功的给予奖励,其中市级文化园区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不超过150万元。

4.对普陀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园区、企业、团队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5.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审核。

(三)其他

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信息宣传、项目咨询、专家考察、评审监理、审计、验收、评估、法律事务及相关工作的费用,经“审核小组”同意,列入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在普陀区居住、工作或学习,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

(二)在普陀区备案或注册、按时接受年检、诚信经营、组织规范、活动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群众文化团队。

(三)在普陀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的社会组织、单位、园区、基地和企业。从事动画制作和网络游戏等企业应持有相关行业许可证。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申报:

(一)已获政府财政全额拨款或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过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二)申报单位或项目用于预算单位人员、公用等日常运营经费。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报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事业项目申请表》或《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创产业项目申请表》。

(二)文化事业项目还需提供:法人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群众文化团队提供由所在街道、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上一年度经费收支清单、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三)文化创意产业项目需提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章)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B级(含)以上)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拨款

第十条(项目评审)

普陀区文化局牵头负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和汇总工作,由“审核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小组”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的建议方案。“审核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的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公示结束后,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支持方案由区财政局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其中:扶持资金小于1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采用一次性方式进行拨付;扶持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首款按60%的比例进行拨付,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由“审核小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局拨付下期款项。第五章 评估与监管

第十二条(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预算单位凡符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扶持金额达到公开招投标要求的,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由“审核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向“审核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审核小组”根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绩效管理)

“审核小组”会同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和区监察局的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以上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审核小组”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审核小组”视情况做出继续支持、或者核减支持资金、不支持的决定。对于擅自变更,以及停止项目实施(除不可抗力外)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

第十七条(违规责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同时取消三个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普府〔2012〕64号)和《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普陀区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普文发〔201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