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中小企业互助融资平台管理办法

2012年08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评估,《普陀区中小企业互助融资平台管理办法》(普府〔2012〕67号)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中小企业互助融资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府〔2012〕6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中小企业互助融资平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普陀区中小企业互助融资平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担保难、融资贵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区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不仅有利于我区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更有利于推动我区中小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保持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服务对象

凡注册于普陀区,属于区税务局直接征管,运营正常,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

二、合作主体

区政府、中小企业与农商行普陀支行作为合作主体,并以中小企业互助融资平台(以下简称“互助融资平台”)为担保主体,支持企业进行短期小额融资。

1、区政府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共同出资,建立贷款担保保证金,为出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2、农商行普陀支行给予区互助融资平台一定的授信额度,并为互助企业提供贷款及相关金融服务。

三、组织与管理职责

由区财政局牵头成立区互助融资平台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成员由区财政局、区工商联、农商行普陀支行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有:

1、根据贷款申请基本条件,负责对互助参与企业的资格认定。

2、对贷款担保保证金的运作及风险防范实施管理。

3、农商行普陀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责对企业授信(贷款)的审批。

四、互助融资平台设立与运行模式

1、规模与效应

(1)建立贷款担保保证金,以参加互助融资担保企业出资额为担保金(每户企业出资份额为1-3份,每份金额为30万元),区政府出资按企业出资额1:1匹配担保金。

(2)贷款担保保证金由区互助融资平台管理小组托管,并存入农商行普陀支行贷款担保保证金专户,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该专户由区财政局进行管理,存款利息作为坏账准备金。

(3)除贷款担保保证金外,农商行普陀支行按照保证金规模的1:2比例给予区互助融资平台信用授信额度,用于企业融资(包含贷款、贴现、保函、银票开立等授信品种)。

2、授信(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一般为小于或等于本企业出资额的3-5倍。

(2)如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先进制造企业,经管理小组审核,最高单户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授信原则上不追加企业法人或主要经营者的个人担保,但管理小组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可追加上述担保。

3、贷款期限与利率

(1)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2)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

(3)原则上融资贷款到期不允许借新还旧。

4、贷款操作流程

(1)资格认定:企业向区工商联提出互助参与申请,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经管理小组审核认定后书面通知经办银行,作为拟贷企业(按照银行“多头授信”管理要求,在普陀支行以外的农商行有授信余额的企业暂不能参加)。

(2)贷款申请:经区互助融资平台资格认定后的参与企业,可直接向农商行普陀支行提出贷款申请。

(3)调查审批:由经办银行派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收集资料并撰写调查报告,上报农商行普陀支行审查、审批。

(4)贷后管理:审批通过后,企业到农商行普陀支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银行在收到审批通知后,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5)贷款企业应按照经办银行的要求,配合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5、止损抵偿与终止

(1)当逾期贷款时,暂停企业新增贷款的审核。

(2)贷款逾期后三天内,农商行普陀支行发出逾期催收通知单给企业和区互助融资平台;贷款逾期后一个月,农商行普陀支行向区互助融资平台出具保证金账户扣款的书面通知;收到扣款通知的一周内,由区互助融资平台从贷款保证金专户将逾期贷款本息划入农商行普陀支行指定账户。同时,农商行普陀支行将主动配合区互助融资平台查清企业贷款逾期原因,追偿贷款本息。

(3)坏账损失分担,企业、政府和银行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坏账损失金额。

(4)中小企业互助融资平台设置期限为3年。期满后或坏账损失超过贷款担保金的10%时,区互助融资平台终止,资金余额返还政府和企业。

五、指导与监督

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工商联对区互助融资平台的业务审核与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建立定期沟通工作机制。每季召开协调会议,由银行通报平台企业贷款运转情况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附则

1、本办法如与国家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原《普陀区中小企业互助融资平台管理办法》(普府办〔2010〕33号)同时废止。

3、今后新增互助融资平台按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4、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有效期从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