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普陀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

2003年05月26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评估,《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3〕31号)、《关于调整普陀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普府〔2003〕33号)、《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调整事项的通知》(普府〔2004〕24号)、《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适用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普府〔2004〕65号)、《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4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普陀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

普府【2003】33号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加强本区居住房屋拆迁管理,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和《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162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按区域划分的居住房屋最低补偿单价(元/平方米)

区域简称

范 围

最低补偿单价

调整前标准

调整后标准

A类

长寿街道、长风街道(中山北路以南地区)、宜川街道(中山北路以南地区)

3100

3510

B类

长风街道(除中山北路以南地区)、宜川街道(除中山北路以南地区)、曹杨街道、石泉街道、甘泉街道

2890

3180

C类

真如镇、长征镇

2580

2840

D类

桃浦镇

1760

1940

二、新标准公布之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调整前的单价标准执行;新标准公布之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调整后的单价标准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