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

2017年10月2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17〕35号)和市法制办《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法〔2017〕26号)要求,本区于2017年9月——10月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情况

9月12日,区法制办向全区各委办局、街道镇下发了《关于开展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普府法办〔2017〕5号),启动并布置了本次清理工作。清理工作涉及全区27个委办局及10个街道、镇,共计37个单位。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全区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以区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明确本次清理的重点任务有(1)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2)规范性文件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含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3)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根据“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后报送区法制办。

二、清理结果

清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单位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清理。目前,均已顺利完成了相关清理工作,并向我办提出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根据各起草部门反馈的清理建议,现行有效的18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确认继续有效的为15件,修改的为2件,废止的为1件;现行有效的37件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镇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确认继续有效的为27件,宣布失效的为6件,修改的为4件。经审核,区法制办对上述清理建议予以确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