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 本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沪府发〔2016〕35号)精神,为统筹我区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切实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区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通知如下:

一、落实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一)对本区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籍学生全额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2016年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每生每年增加200元。

(二)对本区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含作业本)。免费向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中具有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

(三)对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的在籍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的内容是免除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二、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统一确定本区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对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上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含免学杂费部分)。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8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本区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水平高于本市基本标准,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并结合实际适时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办学规模的学校,合理确定调整基数。

三、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建立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53号),落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主体责任,以保障学校校舍安全为核心,统筹考虑教育事业发展和学校校舍使用情况,紧密结合校园建设规划,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消除学校校舍安全隐患,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辖区内中小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学校校舍安全的相关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统筹并予以落实。

四、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工资政策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科学有效、正向激励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创新活力和动力,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健全激励机制,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发挥收入分配的导向、激励功能,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教育改革顺利推进。确保绩效工资所需资金到位,确保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健全政府主体责任,根据本区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一体化规划的统一部署,建立各职能部门协同落实的责任制度。

(二)加强整体谋划,优化教育布局

结合区““十三五””规划,统筹考虑教育事业发展,优化完善教育资源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招生入学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

(三)加强经费投入,确保资金落实

落实保障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的主体责任,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积极申请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争取市级财力支持。加强市区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

(四)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经费管理

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以绩效为导向,创新管理理念,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内部监管机制、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内部控制制度等,做到依法依规科学管理,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序实施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区教育局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加强对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管,确保其用于教育教学。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督导,及时通报义务教育经费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及时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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