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已经2018年4月24日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日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确保区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11号),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坚持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坚持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措施和做法,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明确责任,依法审查

(一)审查对象。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包括本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策制定机关”)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严格对照《意见》中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以及例外规定。

(二)审查方式。一是政策制定机关应指定政策起草部门,以自我审查的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政策文件起草说明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多机关联合制定的由主办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自我审查流程参见《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二是政策制定机关或主办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内容。三是对需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区政府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未进行自我审查或未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四是制定政策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有关政策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时间节点。按照《意见》中明确的“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区政府各部门和区政府派出机构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应加强公平竞争审查。

三、健全机制,推动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府法制办、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参加的普陀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要求,研究本区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指导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项要求,完善公平竞争审查部门分工和工作流程,并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相关制度深化细化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逐步有序清理废除现行政策措施中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起草部门或者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清理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清理部门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清理程序按照《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执行。

(三)建立审查机制。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后新制定的政策措施,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新制定的政策措施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建立评估机制。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可以在定期清理本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五)建立报告机制。政策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10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联席会议报告本区上一年度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六)健全保障措施。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1.区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操作流程

2.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3.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区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操作流程

image.png


附件2

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image.png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称


涉及行

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起草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

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

询意见

(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

反相关

标准的

结论(如

违反,请

详细说

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

外规定

(在违

反相关

标准时

填写)

是 □ 否□

选择

“是”时详细说

明理由


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审查机

构主要

负责人

意见







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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