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6〕41号、沪府发〔2016〕51号),经梳理和汇总,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28项。其中,取消20项,调整8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28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推进职能转变,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附件:

1.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0项)

2.区政府决定对应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8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附件1

区政府决定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0项)

一、区人社局(1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初审)

二、区环保局(1项)

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的审批

三、区卫计委(1项)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四、区市场监管局(1项)

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

五、区税务分局(16项)

(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三)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四)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

(五)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六)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七)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八)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九)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一)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四)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十五)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

(十六)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附件2

区政府决定对应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8项)

一、区发改委(1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由本区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区建管委(5项)

(一)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防汛影响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汛影响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五)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汛工程防御标准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区规土局(1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四、区安监局(1项)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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