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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6〕10号)要求,经梳理和汇总,区政府决定对应调整2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将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推进职能转变,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附件:区政府决定对应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4日

  附件

  区政府决定对应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项)

  区市场监管局(2项)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及审核(受理权从市级下放至区级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

  (二)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受理权从市级下放至区级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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