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区各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普府办〔2017〕20号)和《关于2019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2号)的精神,经区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1.征地养老人员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按本人2018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2.2%。

3.2018年底男满65周岁(195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满60周岁(1958年12月31以前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2018年男到达65周岁(1953出生)、女到达60周岁(1958年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额外增加120元。

5.2018年到达70周岁(1948出生)、75周岁(1943年出生)和80周岁(1938年出生)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额外增加20元。

二、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