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和预安排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和预安排办法》已经2017年8月22日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和预安排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加强政府投资的统筹平衡,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和《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普府规范〔2017〕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财政资金投资2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储备管理

第三条(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立,遵循以“规划定项目、项目促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导向性作用。

第四条 (责任分工)

区发改委具体负责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更新以及组织专业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第五条 (分类管理)

储备库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根据项目论证进度划分,储备项目分为规划类、项建类和可研类三类项目。具体为:

(一)规划类项目,是指依据区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目前具有初步意向,拟在规划期内实施,但尚未开展前期立项研究的项目。

(二)项建类项目,是指具有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已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投资匡算、效益分析等情况完成初步分析论证,并已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的项目。

(三)可研类项目,是指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深入进行分析论证,基本落实项目建设的各项建设条件以及资金来源,并通过专业机构或相关部门的评估论证,已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

第六条 (管理原则)

项目储备库按照“规划一批、论证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定期充实和调整一批储备项目,确保区政府制定的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项目及时入库,实现储备库的动态更新和良性循环。

第七条 (项目申报)

储备库实行集中申报,动态更新。

每年第二季度末,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的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申报储备项目,区发改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管理。

对于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申请追加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申报要求)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储备库项目的基本信息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匡算、资金来源以及申报重点项目等基础信息。

申报两个及以上项目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及成熟度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明确建设时序。所申报项目存在关联的,涉及多部门协调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第九条(项目入库)

由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对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储备项目先行开展联审,并同步研究确定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立项论证)

每年第三季度,区发改委按照有关程序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开展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工作。对于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优先开展前期评估论证,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法人)单位开展前期研究。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审批意见表,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项目(法人)单位应按规定方式选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区发改委审批。

区发改委应对项目(法人)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评估论证。其中: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费用)项目,由区发改委按规定方式选取具有相应工程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费用),且规划、土地等许可手续完备的项目,区发改委可简化项目评估程序,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审核。

项目评估论证应按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测算和节能措施等进行评估,通过咨询评估或部门联审的项目方可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费用),且无需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规模较小项目,区发改委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报项目投资估算表,报送区发改委审批。区发改委在会同区财政、审计、规土、建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投资规模等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后,由区发改委根据联审意见批准项目投资估算或安排项目投资计划,作为区财政安排财政预算依据。

第十一条 (出库及撤销)

储备项目在完成项目立项程序并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即具备了出库条件。

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转移出项目储备库。

对储备库中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实施条件难以落实的项目应及时撤销出库。

第十二条(经费保障)

为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加快推进,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协商安排项目前期研究费用(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的编制费用,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等费用)。具体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前期研究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前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评估论证费用(指有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的费用)。具体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评估论证费用列入区发改委部门预算。

第三章项目预安排

第十三条(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跨年度原则进行预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按年度由财政预算予以平衡。纳入政府投资预安排的新开建设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可研类项目中选取。

第十四条(项目预排)

每年第四季度,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前期研究深度、项目推进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投资计划和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预算总量,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安排建议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初审)

由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区环保局等部门以及项目涉及的街道(镇)对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安排建议计划会商后,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编制预算)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的意见,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安排建议计划。

第十七条(计划确定)

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安排建议计划和预算安排建议计划,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下一年年初,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安排计划,由区政府纳入年度发展计划下达。

第十八条(计划执行)

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的,需及时申报调整。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对于区政府确定的当年度必须实施但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区发改委按照程序开展论证审批并在年中追加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由区财政局在当年度追加安排财政预算,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调整)

已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若选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实施单位和实施进度等重要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相关部门应对项目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方可按有关程序及时办理项目调整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在项目储备申报、论证评估以及预安排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申报内容和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将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废止条件)

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管理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