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区各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关于2017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8号)、《关于2017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1号)和《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普府办[2017]20号)的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2017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为:

1、2016年底男不满65周岁、女不满60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4元;

2、2016年底男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女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4元;

3、2016年底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4元;

4、2016年底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4元;

5、2016年底满80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24元。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按本通知规定调整。 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