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SY692967078020170003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7-05-04
发文字号:
普人社规范
〔2017〕
7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04日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首次公开:
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公开载体:
在线浏览
来 源:
上海普陀
区各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关于2017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8号)、《关于2017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1号)和《普陀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指导意见》(普府办[2017]20号)的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2017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为:
1、2016年底男不满65周岁、女不满60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4元;
2、2016年底男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女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4元;
3、2016年底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4元;
4、2016年底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4元;
5、2016年底满80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24元。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按本通知规定调整。 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