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

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效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区政府有关就业创业的工作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围绕“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的建设要求,结合本区区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援助就业补贴

本意见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区户籍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本意见中的“双特人员”是指在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不满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愿意在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涉农行业相关用人单位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的本区户籍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本意见中的“长期失业青年”是指本区户籍、35周岁及以下、连续失业时间超过12个月的失业青年。

本意见中的“市场化就业”是指劳动者在本市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公益性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实现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

1、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千、百人就业项目”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6%(包含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200元)。

2、公益性岗位维护补贴

对于负责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开发及维护工作的公益性劳动组织,由属地街道(镇)每年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维护专项经费,根据劳动组织实际安置本区就业困难人员数,每安置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劳动组织每人每月65元的服务成果购买费用,由街道(镇)按月拨付。

对于负责“千、百人就业项目”运作管理的劳动组织给予公益性岗位维护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安置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劳动组织每人每月65元的服务成果购买费用。

公益性岗位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万人就业项目

1、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万人就业项目”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工资收入除去市级补贴以外的部分。

2、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为失业人员的,另给予单位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缴费额除去市级补贴以外部分。

3、公积金补贴

给予承接“已转制协管类”队伍的单位公积金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

4、公用经费补贴

按照“万人就业项目”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数给予公用经费补贴,其中“已转制协管类”队伍的公用经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900元;公共服务类队伍的公用经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三)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对于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且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就业困难人员每月6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对于本区户籍双特人员在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涉农等特定行业实现市场化就业,且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双特人员每月3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原经本区认定为“特殊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安置单位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6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促进青年群体就业

1、大学生就业补贴

对于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就业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现首次市场化就业,且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2000元。

2、长期失业青年就业补贴

本区户籍长期失业青年自2016年1月1日起首次实现市场化就业或灵活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每月6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就业服务成果购买

在本市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经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推荐经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失业青年等群体实现市场化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且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

对经委托向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提供各类职业指导、心理辅导、岗位推荐等就业服务的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及个人给予一定的服务成果购买。

二、扶持创业补贴

本意见中“创业组织”是指在本区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分公司等企业分支机构及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且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处于劳动年龄段(享受养老待遇的除外)的。

(一)企业开办扶持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本区注册经营的创业组织,接受本区创业指导服务,招录本市户籍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创业者为35周岁以下青年及大学生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扶持补贴5000元;创业者本人完成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并在1年内创业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扶持补贴5000元;稳定本市人员就业3人及以上、5人以下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补贴5000元;稳定本市人员就业5人及以上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000元。

(二)创业场地扶持

本区注册经营3年以内的创业组织,自2016年1月1日起入驻经本区认定的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且符合市级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条件的,参照市级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标准另给予区级创业场地补贴,市、区补贴总额以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3年。

(三)企业社保费扶持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本区注册经营的创业组织,创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本市户籍的创业者,或为当年度稳定本市人员就业5人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创业者,或为35周岁以下青年及大学生创业者,接受本区创业指导服务,按实际招录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人数和社会保险缴费月数,给予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累计补贴数不超过144月次,期限不超过自注册登记起的3年,同一人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四)创业贷款贴息

本区注册经营的创业组织,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市级小额贷款利息补贴政策条件的创业组织,以实际支付利息为限,对贴息的不足部分给予一次性补贴。

申请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2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且符合市级小额贷款利息补贴政策条件的创业组织,参照市级贴息标准给予创业组织区级创业贷款贴息,市、区补贴总额以还款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

(五)创业孵化基地扶持

1、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为意向创业者和新创企业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公益或低偿服务,以及管理经营所需场地的平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产业发展应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并具备以下功能:

(1)宣传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咨询和指导;

(2)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创业主题活动;

(3)具备“生存孵化、发展孵化”两级孵化体系。

生存期孵化:在孵化基地内设立“微创苗圃”,为意向创业者和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低租金的场地,配备创业导师、提供创业培训、见习和辅导,帮助完善创业计划,促进其成功创办企业。进入“微创苗圃”的项目孵化至成功注册,一般不超过6个月。

发展期孵化:为孵化企业提供发展所需的创业场地、信息咨询、融资支持、人事代理、商务代办、法律咨询等综合性创业服务,帮助其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发展期孵化一般不超过3年。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

(1)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开业园区不受面积限制;

(2)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专业的创业服务和物业管理资质;

(3)生存、发展两级孵化功能完善,制定并实施有关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指导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孵化企业档案;

(4)政府帮扶创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

(5)孵化基地内企业实地办公率不低于70%。

2、一次性孵化成果费补贴

(1)创业孵化基地获得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孵化基地20万元的一次性孵化成果费补贴。

(2)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在市级创业评选活动中获奖的,按获奖企业数给予孵化基地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孵化成果费补贴。

(3)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在区级创业评选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得到社会机构注资5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数给予孵化基地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孵化成果费补贴。

3、生存期孵化成果费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内设立的“微创苗圃”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孵化基地生存期孵化成果费补贴,标准为每月3万元:

(1)对孵化团队收取的租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不超过孵化基地内均价的50%;

(2)孵化的创业项目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并接受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的服务;

(3)“微创苗圃”内孵化团队入驻数全年累计超过20 家,且入驻团队实地办公率达到70%;

(4)所孵化团队在生存期孵化后在本区注册企业数全年超过10家。

4、发展期孵化成果费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内自2016年1月1日起新注册的企业,经营存活期超过12个月,且稳定本市人员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家企业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发展期孵化成果费补贴。

5、基地运营补贴

每年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按每家基地每年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运营补贴。

(六)服务成果购买

对经委托向创业者提供各类企业运作相关服务的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经认定的组织创业者开展行业自律、交流活动、创业辅导或创业咨询等的社会团体,给予一定的服务成果购买。

三、促进培训补贴

(一)提升就业创业技能

1、职业见习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青年职业见习基地,按规定组织本市户籍青年参加职业见习,学员在见习期内除按市有关文件精神每月享受生活费补贴外,另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区级生活费补贴。

本区户籍青年在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在见习结束后3个月内首次实现市场化就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500元。

鼓励职业见习基地提升见习后留用率,对职业见习学员在见习结束后1个月内被见习基地留用,且见习基地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见习基地一次性补贴。本区职业见习基地当年度考核“优秀”的,按50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补贴;本区职业见习基地当年度被评选为国家级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补贴30000元。

2、创业见习补贴

经本区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按规定组织本市户籍青年参加创业见习,学员在见习期内除按市有关文件精神每月享受生活费补贴外,另按本市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0%给予生活费补贴。

创业见习学员完成见习计划后,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见习基地一次性补贴。

3、购买培训服务成果

对经委托的专业机构对我区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训、对我区创业者开展创业训练营等就业创业培训的,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对机构给予一定的服务成果购买。

(二)推动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

1、培训联通就业补贴

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参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本市鉴定公告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取得等级证书后6个月内实现市场化就业,且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用工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取得证书等级给予个人一次性补贴。其中中级每人补贴500元,高级每人补贴800元,技师每人补贴1000元,高级技师每人补贴1500元。

2、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本市户籍劳动者(享受养老待遇的除外)以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外省市户籍来沪从业人员参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高级及以上项目的个性化培训,按取得证书等级给予培训学员一次性补贴。其中高级每人补贴800元,技师每人补贴1000元,高级技师每人补贴1500元。

四、其他

(一)上述政策所需资金除市级相关政策规定的资金支付外,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并根据相关文件及操作细则规定进行申请和拨付;对用于保障本区各项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的其他专项工作、活动经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拨付。

(二)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中所列的同一扶持对象遇同类扶持政策,原则上从高不重叠。今后市、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