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办法》

2013年08月1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新修订的《上海市普陀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办法》经2013年7月22日区科委第16次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年8月15日

上海市普陀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普陀区产业发展科技孵化项目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普府办〔2008〕65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普陀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培育是普陀区产业发展科技孵化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陀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小巨人企业”),应是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第三条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申报、立项评审、跟踪管理、验收等。

第四条本扶持资金来源于普陀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二、申报条件与扶持方式

第五条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应为在本区工商注册登记、属于本区税务局直接征管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6%。

3、企业的主导产品符合国家、市的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市场前景较好,有较高的品牌效应和经济效益。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即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创新激励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6、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对制造类企业达2000万元、对软件及科技服务类企业达1000万元;或利润总额300万元以上。

7、企业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

8、企业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9、企业合法经营,上年度缴纳的税收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第六条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资金为专项补贴,每项为50万元。申请的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第七条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立项后拨付总额的70%,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过验收后,根据验收结论和相关要求拨付余款。

三、申请与立项

第八条区科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区受理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立项申请。申报企业按当年申报要求实行网上申报。

第九条符合立项条件的企业,按申报要求还要提供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1、《上海市普陀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申请书》(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海市科技企业服务联系证》(复印件)。

3、申请企业前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申请当年该月前一月份的财会报表;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前2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经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评估的企业信用报告。

4、可以说明企业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册商标;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IS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特殊行业的相关许可证、获得国家、地方政府颁发的奖励证书。)

第十条立项审理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评审工作由区科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组专家应不少于5位,其中科技专家不少于3位,经济、管理专家各不少于1位。

第十二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的评审结果,由区科委汇总后在区科技网站和在拟立项企业对拟立项的企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将报送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审签。

第十三条凡经区政府批准立项的企业,将在区科技网站上予以公布。区科委将与之签订《上海市普陀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合同》,并授予“普陀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铜牌。

第十四条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批准立项的企业。

四、管理

第十五条区科委负责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管理。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将企业运作情况和发展动态定期上报区科委,区科委定期将汇总情况报区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科技小巨人企业的项目实施期限应不超过三年。立项企业应每年按要求参加年审,对连续2年年审未能如期达标的企业,将予以摘牌,且该企业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企业在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中应严格履行合同,因客观原因要求变更有关内容的,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作有效文本修改后执行。

第十八条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实施期完成后,由企业按合同规定要求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专项审计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企业无故不参加验收的,区科委不再拨付项目余款,且在以后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被评为区科技小巨人的企业在项目合同期内,又获批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区科委不再组织对该企业的区小巨人项目验收,余款拨付以市科委的验收结果和比例要求为准。

五、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普陀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审办法(试行)(普科委〔2009〕16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