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普陀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资金效益,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3号)的相关精神,通过修订《上海市普陀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普发改产业〔2012〕3号),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对获得国家和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区财政依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2013〕3号)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 (支持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鼓励本区企业申请国家、本市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对获得国家和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重点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具体支持范围,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2013〕3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额度)

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2013〕3号)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申报单位的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且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

第六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提交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材料,申报项目建设的背景介绍,企业的产业领域、发展目标和主要优势,申报项目对企业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的量化指标和效益分析。同时,须提供以下附件:

(一)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

(三)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即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

(四)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提供相关息单;

(五)规划类支持项目,还须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六)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有关专利证书及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和附件须同时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版。

第七条 (机构设置)

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立在区发展改革委。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各部门按期将资料送办公室汇总。由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筛选。对于通过初审的项目,由评审小组行文转报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

第九条(监督和管理)

(一)区财政局对经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审核同意并获得市级财政拨款的项目,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区级匹配资金。

(二)办公室为支持项目日常监管负责单位,负责对支持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反馈。

(三)获得支持项目单位在获得市财政拨款后及时通报办公室;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度推进实施项目;市区两级政府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设立专账;每半年如实填写项目推进情况表,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项目完成(竣工)后,应配合办公室进行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研和抽查工作。

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向原项目批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应将变更情况及时上报办公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1、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3、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4、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5、总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

6、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四)项目重大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项目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五)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等。

(六)市级引导资金的收回,按上海市相关文件规定。区级引导资金的收回,由区财政局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同意撤销项目引导资金支持的批复,按有关流程予以操作。

第十条 (项目验收和总结)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完成(竣工)后半年内向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递交项目延期验收说明报告,说明项目延期验收原因,报办公室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的基础上,向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

(二)项目扶持资金批准文件(主管部门资金下达文件);

(三)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项目起止时间、项目主要内容和功能、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资金筹措情况和到位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是否规范合理、项目建成后相关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以上各方面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原因、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自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

(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主要包括有关认定证书、成果或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办公室对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审查全部验收申请资料及有关附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办公室可组织评审小组有关组成部门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评估验收。

办公室将已竣工项目的验收情况体现在年度服务业引导资金总结报告中,并提交至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评审小组。

相关审计和评估费用纳入区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市普陀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普发改产业〔201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审计局

上海市普陀区监察局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