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发改委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11月26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根据《上海市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沪府[2012]50号)文件精神,普陀区发改委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33号)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若干意见》(沪发改外资【2011】022号)的有关规定,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且属于区县审批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具体措施

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核时间,严格按照所优化后的审批流程进行操作。具体措施如下:

1、审批受理无障碍。在办理项目审批服务手续过程中,对每一个受理项目,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

2、事项告知无差错。通过举办培训,组织专业学习,不断提高办件人员综合业务能力;

3、审批环节无延误。对手续齐全的审批项目,实行高效率、快节奏及时办理,确保每一个审批环节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4、服务态度无差别。不管审批对象项目规模大小、经济性质如何,都能做到周到服务,一视同仁,实行无差别待遇;

5、公开内容无保留。通过编印项目核准、备案告知单,审批服务内容、流程实行阳光操作,方便企业办件。

三、组织保障

为了保障高效、顺利的开展普陀区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和审批工作,成立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审批小组,建立由投资科负责牵头,产业科负责会签的组织保障体系。及时协调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项目审批全过程的监管,严格按照优化流程进行审批。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