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规定》

2011年10月0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陀区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普司〔2011〕23号

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办公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普委办〔2011〕16号),强化律师的执业监管,规范全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工作,经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普陀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普陀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规定》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上海市普陀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普陀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工作,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维护律师和投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上海市《信访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注册地在普陀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行为投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区律师投诉处理工作由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负责。

(一)律师事务所负责受理、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对本所律师的投诉。

1、建立投诉查处日常工作制度;

2、按照内部章程和管理制度对一般违纪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3、配合市、区司法局查处投诉事项或违法违纪案件。

(二)区司法局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区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事项;

2、受理、查处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事项以及律师事务所移送的重大、复杂、疑难的投诉事项;

3、受理、查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违法行为的投诉事项;

4、配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协助外省市及本市其他区县司法局投诉事项的调查工作;

5、统计分析本区投诉查处情况,发布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警示信息。

第四条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对上门投诉和电话投诉的,应当场记录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事由、请求事项等。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投诉,应当场告知其投诉途径。

一般投诉事项受理后应填制《投诉登记表》,提出拟办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将《投诉登记表》及投诉材料移交调查人员。

经审查认为可能给予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的,由区司法局法制科填制《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后立案。

第五条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原则上由受理单位负责,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可能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移送市司法局;

(二)可能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市律师协会;

投诉事项需要移送市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的,统一由区司法局法制科填制《投诉事项移送函》,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

第六条投诉事项调查至少应由二名人员实施。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单位证明,做好相关记录和证据收集工作。调查终结,由承办人员制作调查报告,报单位负责人审核。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投诉主要内容、查核情况、处理建议。

区司法局对可能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的投诉事项,由律师公证工作科负责调查,其他投诉事项由法制科负责调查。

第七条区司法局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投诉事项,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提请市司法局专题研究的,由区司法局制作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来源,基本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区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提出给予吊销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处罚建议的,且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报局长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按规定需要听证的,送法制科组织听证工作。

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区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应当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调查人员应当将卷宗材料全部移送法制科,法制科于举行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听证会主持人由区司法局负责人指定,其他听证人员由法制科人员担任。组织听证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听证结束后,法制科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局长审批。

第九条除行政处罚案件之外,投诉举报事项按照下列方式办结:

(一)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受理单位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二)情节轻微的一般违规行为,由受理单位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赔礼道歉,并征询投诉人意见是否终止律师服务退费或者更换律

师继续提供服务。违规行为需要改正的,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第十条投诉事项的查处情况由承办人员在结案后10日内书面或电话反馈投诉人,书面反馈的要填制《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反馈单》,投诉人对处理结论有异议的,统一由区司法局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未发现问题的,积极做好投诉人的疏导化解工作。

市司法局及其他单位移送的要求反馈的投诉案件,应在结案后15日内制发《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复函》。市司法局督办、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在结案后15日内向市局提交书面报告并附案卷材料。

第十一条各律师事务所应在办公接待场所的明显位置完整公示本所和区司法局有关律师投诉的信息,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示更新后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受理单位承办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