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08月2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落实市政府《上海市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结合普陀区节能减排工作实际,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节能减排投入,提高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做好全区节能减排工作,完成区““十二五””节能减排总体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在区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区政府将根据本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实际需要,不断加大对节能减排引导、扶持、补贴资金的支持力度。

二、资金用途

(一)产业节能减排

1、节能技改项目:企业为降低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等目的,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手段,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更新改造。

2、结构调整项目:企业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产业、产品和落后工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达到节约能耗目标的。

3、能源管理项目:企业通过开展能源技术诊断、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等,在用能管理、节能降耗方面成效显著的。

(二)建筑节能减排

1、支持楼宇业主或使用单位进行照明、空调、电梯、锅炉、用水用气等方面项目改造,对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进行补贴。

2、支持节能标准达到65%及以上,同时使用不少于一项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示范项目,其中居住建筑节能示范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面积不小于0.5万平方米;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示范面积不小于0.3万平方米的既有公共建筑综合改造示范项目,以及实施外遮阳、门窗改造、幕墙抗热辐射等技术措施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

3、支持大型建筑楼宇能源审计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

(三)政府节能减排工作推进及购买服务

1、用以区相关部门组织推进节能减排宣传、业务培训、表彰奖励、节能灯及节能空调等节能新产品推广等项目经费。

2、用以推进楼宇能源审计、企业电平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效评估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其他方面

1、减排及资源综合利用:在推进污染源治理,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落实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等方面的项目。

2、市专项资金项目配套支持:对市有关部门推进支持的项目及获得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按要求进行配套支持。

3、区政府规定的其它用途。

三、扶持标准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方式。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传统能源替代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基本标准是以项目实施后的节能减排量为主要支持依据。

1、节能技改项目:对于通过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节能量清晰、且节能量超过5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按每节约1吨标煤补贴500元的幅度进行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标准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节能减排量难以核定的技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节能减排投资额2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非技改项目:对于有利于节能减排的非技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建筑节能项目:新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补贴25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补贴50元,外遮阳改造每平方米最高补贴200元(按窗面积计),门窗改造每平方米最高补贴100元(按窗面积计),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4、专项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申报,由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1、项目申请。由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供以下附件:《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请表》或《普陀区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含节能减排量评估报告);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2、项目审核。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前置初审后,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复审,报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给予最后认定。已认定的国家级、市级节能减排项目,经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给予相应的匹配。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批准支持的资金额度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未获享受专项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答复。

五、监督和管理

1、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2、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3、区财政局和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六、附则

1、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2、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商 务 委 员 会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