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沪〔普〕征地补告[2019]第019号)

2019年12月1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普〕征地补告[2019]0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9]69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春光村民委员会(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0平方米、建设用地 1906.6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1906.6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桃浦镇非农用地98.4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桃浦镇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春光村民委员会

1906.6

187609.44

0

0

0

0

187609.44


合计

1906.6

187609.44

0

0

0

0

187609.44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0年1月1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大渡河路1718号A座7楼。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9年12月2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大渡河路1718号A座7楼。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普陀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地址:大渡河路1718号A座7楼

联系电话:52564588*8785     监督电话:52564588*7525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