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拟征地告知书有关情况信息表[沪〔普〕拟征地告[2017]第002号]

2017年03月0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拟征地告知书

沪〔普〕拟征地告[2017]第002号

桃浦镇李子园村被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普规土规[2014]33号批文,国家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祁连山路以东,沪宁铁路以北,铁路南何支线以西,真南路以南

二、用途:土地储备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

劳动力安置按照 《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执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四、调查确认:

本告知书发布后,普陀区 建设用地事务所会同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大渡河路1718号A709室确认征地财物调查结果,征地财物调查结果确认期限至2017年3月20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申请听证的,请于 2017年3月14日之前向区土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规定要求的,区土地部门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联系人:  联系地址:大渡河路1718号A709室

联系电话:52564588*8785 监督电话: 52564588*7525


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