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6年01月07日 来源: 上海普陀引 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上海普陀”政府网站上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52825966。
一、概 述
根据《规定》要求,2004年5月1日起本局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配备了1名兼职工作人员。截至2015年底,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本局根据机构设置情况和工作职能,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由局办公室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各职能科室(部门)的考核力度,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局形成上下共同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抓住公开要点,扩大公开范围,确保了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到2015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08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6条。
一是做好已公开旧政府公文内容的复查工作,根据区委、区府要求,及时、全面的对已备案、发布旧公文的内容进行梳理,保证公文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是做好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编制和更新工作,并在区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其中包含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等信息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最大限度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大大提高了市民申办行政审批事项的效率。及时将过程及结果在网站进行公开,将公开透明贯穿于行政审批全过程。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结果的公开工作。
三是做好重点项目信息公开,公开包括“2014年部门决算”、“2014年部门‘三公’经费决算”、“2015年预算公开表及说明”、“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及说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招标文件、成交结果以及我区各类就业数据等财政、审计、实时信息,满足群众知情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2015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为网上申请。其中一件申请的信息内容涉及2014年普陀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奖励工作的通知,本局已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前来本局领取。另一件申请的信息内容涉及2015年普陀区人社局“三公”经费预算表及说明,本局已书面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已于2015年2月在普陀区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本局2015年度共接受市民咨询6421次,其中咨询电话接听5447次,当面咨询接待529次,网上咨询445次。
五、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本局2015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一)工作人员情况
本局配备了1名政府信息公开兼职工作人员。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
无
(三)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
无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无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对照《条例》、《规定》的要求,本局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问题是主动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公开的渠道不够广泛。
下一步,本局将进一步创新信息公开方式,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拓展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促进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坚持创新载体、完善制度,实现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坚持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强化事项办理的跟踪督促,切实提高信息公开的社会效益。
八、相关说明与指标统计附表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5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 计 指 标 |
代码 |
单位 |
全年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1100 |
条 |
46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1110 |
条 |
3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1120 |
件 |
2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10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20 |
条 |
46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30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40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50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2100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2210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2211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0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1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2230 |
篇 |
3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2240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2250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3100 |
件 |
2 |
1.当面申请数 |
3110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3120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3130 |
件 |
2 |
4.信函申请数 |
3140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3200 |
件 |
2 |
1.按时办结数 |
3210 |
件 |
2 |
2.延期办结数 |
3220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3300 |
件 |
2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3310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20 |
件 |
2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3330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40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3341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3342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3343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3344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3345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346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3350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3360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3370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3380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4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4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4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4300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5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5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5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5300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6000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7000 |
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8100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8200 |
个 |
0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8300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8310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8320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8400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9100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9200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9300 |
人次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