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补助申请

2020年10月0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受理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患大重病的

2.丧失劳动能力的

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

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

二、所需材料:

1.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申请书;

2.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

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

6.在校就读期间由学校开具的教育费用票据;

7.职工收入、养老金领取等可支配收入证明;

8.银行存单、证券对账单、房地产权证等家庭财产证明;

9.其他所需提供的材料

因申请人家庭的情况不同,需要出具哪些相关证明可以向户籍所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咨询。

三、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一)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本办法所称基本教育费用支出,是指在本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所发生的学费、住宿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

四、办理地点

1.甘泉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甘泉路街道宜君路9号

2.石泉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石泉路街道宁强路25号

3.桃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桃浦镇绿杨路225号

4.万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万里街道真金路459号一楼

5.宜川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宜川路街道交通路1511号

6.曹杨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枫桥路8号

7.长风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中山北路3500号2号楼

8.真如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真如镇街道兰溪路1018号

9.长征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长征镇清峪路127号

10.长寿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普陀区长寿路街道胶州路1087号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下午16:30(中午时段对外提供服务),双休日和国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六、政策依据: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沪府发【2016】90号)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申请表》,载明家庭的成员、家庭成员个人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并声明愿意接受救助机构对其个人或家庭经济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及医疗费用支出等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对机构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四)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收到核对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市公布的认定标准作出审批决定。

(五)对经批准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自通过审批之月起发放救助金。 

八、救助标准

1.全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之和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2.差额救助。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之和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