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 沪普民社登[2020]0142号

上海首大骨科研究所:

你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已于2020年9月28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首大骨科研究所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不得再以上海首大骨科研究所的名义开展活动。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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