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决定书 沪普民社登[2019]0161号
索引号:
SY310107201900018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12-02 16:26:09
发文字号:
沪普民社登〔2019〕016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04日
公开主体: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普陀区英林心公益发展中心发起人:
你(们)提出上海普陀区英林心公益发展中心成立登记的申请,已于2019年11月25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普陀区英林心公益发展中心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副本。
你单位应遵循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经核准的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9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