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43076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2019年05月3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普陀区司法局:

时军莉委员提出的《关于成立普陀区公益律师联谊会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0号令)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基本特征:1.民间性。民间性也叫非政府性,社会团体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各类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并非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并以此区别于政府机构和其它行政部门。2.自愿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组成各种社会团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公民和组织的合法结社行为进行非法干预,不得强迫命令他人或者限制他人组织或者参加某个社会团体。3.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不以获取利润为根本宗旨,通过开展活动产生的收益,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使命和活动,不能在成员之间进行私分;不得将组织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资产,解散或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要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成立社会团体登记受理条件为: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7.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根据提案内容,公益律师联谊会属于统战条线,业务主管单位有待确定。如若需要成立社会团体,区民政局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指导。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时参考。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