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镇: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2号)的规定,为落实《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沪民规〔2017〕15号),做好本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申请。符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沪民规〔2017〕15号)规定的保障对象,由其实际照料人、实际照料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被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镇)政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和提交《上海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该表可在“上海民政”官网上的“网上政务大厅”下载)。各街(镇)可委托困境儿童保障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区工作者”)办理具体初核事务。申请人填写《申请审批表》有困难的,社区工作者应当予以指导、协助申请人完成填写。

(二)初核。街(镇)政府部门收到《申请审批表》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委派社区工作者通过家庭走访,向居(村)委会了解情况等形式,核实被保障对象及其家庭和实际照料人的相关情况,并通过“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录入的信息进行比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并签字确认后报街(镇)政府部门。

(三)审核。街(镇)政府部门收到初核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区民政局收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反馈街(镇)政府部门,由街(镇)政府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对审批同意的,出具“批准通知单”;对未批准的,按原渠道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不予批准通知单”。街(镇)政府部门应当在《申请审批表》“发放信息”栏内填写发放或不予发放相关内容。

二、资金发放

(一)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经批准自申请当月起发放。区民政局应当在每月20日前足额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困境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被保障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停发被保障对象死亡或年满18周岁、不再具备享受条件的,或其父母重新履行监护责任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从毕业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被保障对象的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戒毒恢复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满6个月后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工作要求

(一)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沪民规〔2017〕15号),准确把握被保障对象的条件,规范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批、发放等工作程序。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要指导街(镇)政府部门做好保障政策的宣传工作,使每个相关对象知晓和了解政策。各街(镇)政府部门要明确具体业务部门落实此项工作,并将社区工作者的联系方式告知辖区内各居(村)委会。对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积极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及时上报。

(二)切实加强指导服务。社区工作者要逐月了解核实被保障对象的情况,对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要及时提出停发意见,街(镇)政府部门要及时予以审核。各街(镇)政府部门要将复核情况及时报送区信息管理员,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数据。对疑似被保障对象,要主动了解、进行甄别,协助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各街道、镇要充分用好民政部研发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儿童信息统计数据季报工作,实现困境儿童信息的动态管理,并同步做好纸质台账的保存。

(三)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本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随本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同步调整。

(四)加强资金监管。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镇应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加强资金抽查监管,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其他事项

(一)被保障对象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民政局申请复核,区民政局应当在15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市域外农场本市户籍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市农场局部门预算,其发放按照本通知执行。

(三)有关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程序、工作要求等均参照《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执行。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上海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普陀区民政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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