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入决定书 沪普民社登[2018]0109号

上海移动互联网产业促进中心:

你单位提出徐汇区迁入普陀区的申请,已于2018年4月13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以及《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迁入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准予迁入登记。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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